当前位置:新闻 > 滚动 > 正文

以色列高等法院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2017-08-16 04:26:27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 本报通讯员 顾建兵

今天上午,以色列高等法院对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维持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所作一审的终审判决:南通市中院上述生效判决可以在以色列执行。

这是以色列法院首次处理与中国之间的司法关系问题,也是以色列法院在两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下,基于互惠原则首次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在司法实务上为中以两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开创了良好的先例。

2009年年初,以色列籍公民Itshak Reitmann称其在乌克兰承包工程需招募大量建筑工人,先后以新西兰公司Reitman Consultancy Group LTD和乌克兰公司Intercom Investment LTD的名义与海外集团签订合作合同并收取佣金,但工人派遣至乌克兰后无工可务被提前遣送回国。

2009年3月5日,海外集团经办人储某将Reitmann诉至南通市中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支付的佣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同年9月7日,海外集团作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南通市中院经审理后查明,Reitmann以多个不同国籍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不能保证工人有工可务的情况下,仍要求海外集团招幕数百名工人,导致大批工人至乌克兰,未能得到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机会和生活条件,也未能获得工资收入。海外集团和Reitmann之间关于工人对外劳务5年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工人均被提前遣返回国,双方合同已提前解除。

因被告Reitmann在中国境内并无可执行财产,海外集团在判决生效后向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法庭上,Reitmann辩称,以色列与中国之间不存在司法互助的关系,因此互惠原则不适用;根据在以色列适用的国际私法规则,以及双方当事人在系争合同中的约定,相关争议应当由中国或海牙的仲裁机构管辖,因此南通市中院对此没有管辖权;南通市中院在作出该判决过程中的司法程序有失公正,侵犯了Reitmann接受公平审理的权利。

2015年10月6日,经数次开庭审理,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认为,以色列法项下的互惠原则适用条件比较宽松,只要在他国执行以色列法院作出的裁决“存在合理潜在可能性”,两国之间的司法协助就可以适用互惠原则。

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还认为,中国法院对于本案争议有管辖权,被告没有对中国法院提出任何管辖权异议,并参与了中国的诉讼程序,应视为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同时,被告在中国的诉讼程序中由中国当地的律所代理,其答辩的权利得到保证。

综上,特拉维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南通市中院作出的(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号可以在以色列执行。

Reitmann不服,向以色列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8月15日,历经1年多的审理,以色列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中以两国在司法协助上存在互惠关系,予以维持原判。至此,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本报南通(江苏)8月15日电

制图/高岳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