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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慈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不得从事和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

2017-08-15 10:16:17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宁波8月15日消息(记者曹美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不仅将公开其个人信息,还不得从事和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教育、培训、物业、医护等相关行业。近日,宁波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慈溪市人民法院、慈溪市教育局等九部门联合发文,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做了上述规定。

这份名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有二十三条内容。办法对性侵害未成年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登记、个人信息公开、信息公告方式及从业资格做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规定,符合下列五类情形之一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决定假释、缓刑之日三十日内,应当向检察院登记个人信息。这五类情形包括:因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因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因多次猥亵未成年人或者猥亵多名未成年人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曾因强奸、猥亵、引诱、容留、介绍、组织、强迫卖淫犯罪被判处刑罚,后又实施上述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刑罚的;经鉴定,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病态心理的,如恋童癖、性控制能力弱等;可能再次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人身危险性大的。登记的犯罪人员个人信息包括户籍信息、照片、罪名、判处刑期、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个人信息的登记期限一般为五年。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应当公告其个人信息。其中包括:曾因强奸未成年人、猥亵未成年人、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犯罪被判处徒刑,后又实施上述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刑罚的;多次强奸或者强奸多名未成年人的;经鉴定,具有严重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病态心理、人格异常,无法矫治的;实施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的;应当履行信息登记义务,无正当理由,经多次催促或者逾期六十天未履行登记义务的。上述严重犯罪人员的户籍信息、照片、罪名、判处刑期将通过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的门户网站公告;也将在未成年人所在村(社区)、教育培训机构和医疗机构、游乐场所等其他未成年人聚集的区域公告。

该办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从业也做了规定。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相关人员从业资格时,应当查询确认其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对于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公开情形行为的犯罪人员,不得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教育、培训、物业、医护等相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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