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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保荐人纳入欺诈发行罪规制范围(2)

2017-08-14 08:18:2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笔者认为,保荐人欺诈发行刑事责任的缺位,无法对保荐人的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将无法有效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从法律法规条文本身来说,保荐人及其代表人作为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的制作主体,应对其签字负责,如有隐瞒或者编造行为理应承担刑事责任,应将保荐人纳入欺诈发行罪的规制范围。保荐人及其代理人在证券上市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保荐人及其代理人在发行审核上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数起欺诈发行案件中,均存在着保荐人及其代理人怠于监管的现象。股票发行制度改革,证监会将发行条件的判断权交给保荐机构,保荐人及其代理人的权力和责任进一步加大,将其纳入欺诈发行股票罪的规制范围有其必要性,一方面可以通过刑罚的威慑力督促其发挥“把关人”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以实现权责统一。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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