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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幼儿园内摔伤 园方被判赔8.8万(3)

2017-08-14 07:32:56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2016年7月12日,丹丹到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进行石膏外固定术。后丹丹多次复诊,医嘱建议其进行家庭护理、加强营养。2016年8月21日,丹丹在医院行石膏拆除术,医嘱其适应性站立,避免过度用力。

2016年11月8日,广东广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丹丹左胫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庭审中,丹丹的父母称当时为预备午睡期间,丹丹按照班级老师要求穿拖鞋,因教室刚进行过清洁比较湿滑而不慎滑倒,事故发生时教室有监控视频可以证明丹丹滑倒。

富某幼儿学校确认教室有监控视频,现已没有保存,并辩称教室地面采用软塑料铺垫,防滑效果非常好,室内也没有小孩打闹的情况,丹丹滑倒因所穿鞋子过大,属意外事件。丹丹不慎摔倒后,老师立即抱起小孩,并立即通知丹丹的父母并到医院检查。

二审维持原判

没有装监控

幼儿园免责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教育部发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本案中,东某幼儿园应当针对多多的认知能力,采用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多多发生伤害事故。现东某幼儿园对多多在幼儿园上学期间跌倒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东某幼儿园虽表示多多是自行摔倒受伤,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东某幼儿园应对多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东某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不详尽,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予以维持。

一审作出判决

学校监控未保存

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本案中,双方确认丹丹在富某幼儿学校教室内摔倒骨折,故富某幼儿学校应对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儿童餐后准备休息时间段,即使如富某幼儿学校陈述教室地板铺垫了软塑料,也不足以证明地板在餐毕清洁后不会湿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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