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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被境外盗刷12万余元 法院判令银行全额赔偿

2017-08-11 16:51:54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储户:人卡均在国内但存款在国外被盗刷,银行应负全责

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借记卡是伪造卡,按章程约定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应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在庭审中,该银行辩称,何某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借记卡是伪造卡,并且何某所诉交易为ATM取款交易、刷卡消费交易,都须凭密码进行。密码由何某本人设置,具有唯一性和秘密性,只能由何某本人掌握,凭密码进行交易,应为何某本人所为。另外,根据发卡行的借记卡章程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所以,凭密码进行的ATM取款交易、刷卡消费交易,也应为或应视为何某本人所为。何某所诉交易发生场所不是发卡银行的机具,识别卡片真伪的义务由案发机具所属银行承担,发卡行不存在过失亦不应承担责任。账户信息以及卡片密码被泄露也是由于何某对其保管不善所致,何某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银行对认可的交易终端无法识别借记卡真伪存在过错, 判令银行承担全部盗刷款的赔偿责任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与发卡银行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或银行设置的银行柜员机、银行认可的交易终端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一审判决后,该银行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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