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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据开放的边界如何厘定(2)

2017-08-11 11:44:43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由此可见,开放数据虽然根基于民主政治和社会治理,但增加了“释放数据的社会和商业价值”的新内容,正是这项内容使得政府数据开放有了质的变化。它不仅要求开放政府颁布的最终文件,还要求开放原始数据或基础数据,以供社会使用;它不仅赋予公众访问、知情的权利,还包括以可处理的方式再使用、再加工以及将数据提供给第三人的权利。从简单地满足知情权到数据可用,从数据可用再到数据创新,从参与治理到治理创新无不对数据开放提出新的要求。在这方面,《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公共信息资源开放,“释放经济价值和社会效应”,无疑为我国数据开放明确正确的基调,如何围绕这样的目标实施数据开放则是实现数据开放价值的关键环节。

在政务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促进数据开放

政务信息共享是一个与政府数据开放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制度,在推进政府数据开放战略时,容易与政务信息共享混淆。弄清二者的差异,对于正确定位政府数据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共享泛指特定范围内的主体之间相互开放信息资源,相互获取和使用对方数据资源或共同数据资源,属于限定主体范围的数据开放。信息共享既可以适用于政府部门之间,也可以适用于私人领域,是在一定范围的主体之间共享特定的数据资源。政府内部的不同部门之间共享信息,称为政务信息或数据共享。201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共享办法》)就是将政务信息共享主体限定在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之间。

政务信息共享与政府数据开放具有不同的定位,实现不同目的或数据价值。数据开放面向社会主体,实现数据的社会化利用;而政务信息共享则面向政府内部或公共管理机构,旨在改善政府的治理结构,提高运营效率,节约运营成本。《共享办法》还提出要坚持“一数一源”,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实现相同信息的单一采集,共用共享的目标。这也就意味着政务信息共享本质上在于通过减少信息源头、提升政务信息的标准化,通过分享提高效率,以此节约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因为信息源头越少、标准化程度越高,那么分享就越容易,公共管理的成本就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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