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罚〔2017〕72号
当 事 人:黄招金
地址: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480号加成世纪园(丽景水岸)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南平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黄招金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黄招金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中华联合南平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招金予以警告,并处以1.7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