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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人员收取垃圾处理费,合理吗?

2017-08-07 09:02:47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本报讯 (记者 刘小菡)近日,有市民反映,前段时间有人自称是市政人员,上门收取了一年的垃圾处理费,给了一张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定额票据。但此前并没有缴纳过垃圾处理费,这是否属于乱收费行为?

经永川区市政局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区市政局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永川府办发【2013】102号)第九条规定: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餐厨以及其它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置费,由区市政局组织人员直接征收。根据此规定区市政局成立了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垃圾处置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由区市政局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第一征收小组负责,负责征收的工作人员都是按照《永川区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考核办法》要求,持工作证、收费依据文件等直接上门征收费用,并按财政统一要求使用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定额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不存在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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