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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货款今索要,过了时效追不了

2017-08-05 08:38:19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本报讯(记者叶小钟 实习生刘楚冰 通讯员黄彩华)记者日前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采访时了解到一宗权利人过时无法追讨权益的典型案例。广东云浮市一家花岗岩厂向东莞市第二法院起诉,向东莞一酒店追讨10年前未付清的货款7万多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花岗岩厂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6年12月28日,这家花岗岩厂与东莞市某酒店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花岗岩厂向该酒店供应石材。花岗岩厂称,2007年1月至3月,该厂向酒店供应了价值共50多万元的货物。2006年12月至2010年2月,该酒店向花岗岩厂共付了约43万元货款,后一直未再付剩余货款。2016年11月,花岗岩厂状告该酒店,要求支付剩余货款7万多元及其利息。

花岗岩厂称,该厂工作人员曾打电话或上门向该酒店催收货款,并提供了双方员工的通话记录及详情。该通话记录及详情显示最早一次通话记录是2016年10月30日15时24分,最后一次通话记录是2016年11月1日14时46分,其中只有2016年10月30日16时22分的通话时长是1分6秒,其余均未接通。能接通的通话并未能显示双方的通话内容。酒店则称,花岗岩厂所说的事情发生在10年前,酒店现在无法查清当时的具体情况。而且该厂在长达10年时间里都没有催要过货款,如今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货款发生在2007年1月至3月,即使酒店曾于2010年2月付过最后一次货款,按照目前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花岗岩厂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于2012年3月前向酒店催讨过货款,或酒店在2012年3月后同意履行案涉付款义务,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可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遂认定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期间,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主审本案的许腾法官称,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他介绍,根据诉讼时效的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想通过打官司请求法院帮助维权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法院对其权利不予保护。如果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权利人可以提出,比如债权人曾追讨债务,或者权利人曾答应还款,并且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目前,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变更为3年。这将有助于权利人更好地主张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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