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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住司法责任制“牛鼻子”

2017-08-04 10:06:3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本报美编 刘一飞 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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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检察机关自2015年3月启动司法体制改革以来,遴选员额制检察官及检察官办案责任终身制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改革后的入额检察官跟改革前有什么不同?没有入额的人员怎么办?云南省检察机关今后改革的方向是什么?针对这些热点话题,本报记者专访了省检察院相关领导。

全省遴选入额检察官 全部编入办案组在一线办案

遴选员额制检察官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内容。

2015年以来,全省分三批共遴选入额检察官3148人,入额比例占全省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的32.7%。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少数民族检察官比例为41.4%,这成为我省在本次改革中的最大特点。

遴选办法明确规定,除检察长外,三级检察院分管业务的领导班子成员与一般干部一样,都要参加统一的“考核+考试”初选程序,并按成绩高低公布分数,确保了遴选工作公平公正。全省三级检察院将所有入额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全部编入办案团队,直接办理案件。今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显示:三级检察院领导共办案2566件,案件类型包括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民事抗诉、公益诉讼等需要作出实体决定的案件。

省检察院检务保障部干部严芳介绍,该院按照中央关于“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同时,不断加大检察职业保障机制,使检察官能在加大办案责任的同时,对等享受相应的待遇。具体体现在:一是检察官的工资待遇区别于一般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工资制度;二是检察官的奖金收入与办案业绩挂钩,根据检察官实际办案情况,按照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分配。

改革后,全省三级检察院均按“检察官权力清单”开展司法办案工作,将原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行使的部分案件审批权限下放给检察官。如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明确赋予检察官对一般案件的逮捕等17类事项,拥有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力;对于重大案件的逮捕等12类事项,则由检察官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同时,三级检察院通过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通过聘用制、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共计配备了2127名由地方财政保障的书记员,将检察官从大量繁琐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为他们集中精力办案提供了重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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