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发部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以基本标准为基数,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退役金?
答:不能,应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6.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为体现国家对退役军人在经济上优待,激发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在全社会倡导爱军拥军的意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7. 退役金如何发放?
答:采取专用卡的方式进行发放。在退役时,士兵所在的部队为退役士兵办理退役金专用卡。
8.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何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答: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登记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居民户口簿)到安置地任意农业银行网点激活退役金专用卡,然后才能够办理取现或转账等业务。
9. 为什么采取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再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发放?
答:主要是为了促使退役士兵及时到安置部门报到,体现军队、地方安置部门的责任和退役士兵的权利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个人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