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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兄弟姐妹也能分遗产?(2)

2017-06-29 06:19:36    任丘市麻家坞镇司法所  参与评论()人

3、母亲死亡继承权是否消灭?

现在母亲已经死亡,那么母亲对该房产的继承权是否随其死亡而消灭了呢?

依照法律规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遗产的分割是指继承开始后,依法在数个继承人之间分配遗产,而使遗产实际归转各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那么,遗产分割应当在继承开始后的什么时间内进行呢?对此,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做相应的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完全由继承人自行决定。

如果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则他们仍然具备继承资格,享有继承权,这时就发生了转继承。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回到本案,邓某的母亲死亡时,该套房屋还登记在邓某名下,即没有做任何分割,直到现在邓某妻子想着手过户。也就是说,邓某母亲的死亡正好发生在邓某死亡、继承开始但遗产尚未分割之前,完全符合转继承的制度规定,所以现在分割邓某的遗产时,母亲应该继承的份额就应转由她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

对于邓某母亲来说,配偶和父母都早已死亡,如今只有其子女拥有继承权,即邓某和其他三个兄弟姐妹可以继承。

4、邓某是否还可以继承母亲份额?

邓某也是母亲的子女,但他已经死亡,是否还可以继续继承?

这种情况下法律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也就是说邓某先于其母亲死亡,某子女可代替其父亲继承祖母的遗产。

5、邓某兄弟姐妹要求房产继承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他们所担心的时效问题,在本案中也不存在。继承的诉讼时效,指的是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之内如果不提起诉讼就丧失了胜诉权,由于本案中的遗产一直没有实际分割,并不存在继承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因此,如果继承人之间因分割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邓某的兄弟姐妹对该房产享有部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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