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就能打赢官司?那是谬论,我们以一个老新闻为例。
原告:刘某,持有150万借条和100万借条各一张,两张借条借款日期一致。
被告:李某
庭审中:原告刘某称,借了250万现金给李某,且李某为其出具了两张共计250万元的借条。本次起诉李某,要求其偿还其中150万元,剩下100万元另行起诉。
被告李某辩称,借条确实是其写的,但是其并未收到过李某现金。借条形成是因原告刘某为自己做过250万元的担保,刘某怕我还不上,故要求我写两张共计250万元的借条。
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对其现金来源及实际给付情况所作的说明不符合常理。
第一,明知李某对外负债250万,还借给他250万,这不符合一个老板的智商。
第二,刘某意思是说用的公司现金出借,但公司经营并不理想,对此巨额资金无法说明来源。
第三,李某到刘某公司借钱,而这笔钱重量约60斤,体积约0.02541m³,这麽重这么大一坨应该被刘某公司的摄像头拍到才对。但是刘某没有拿出证据。
本案可以看出,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法官不会仅因一张借条就相信原告的陈述,打官司也没大伙儿想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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