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包工头,从事建筑行业多年。几年前,与某建筑公司签了承包合同,准备大干一场。没想到,在这次工程中遭了殃。
合同签订了以后,由于工程的需要,他要向租赁公司租赁材料。不过,租赁公司要求是要已公司的名义才会租借。孙某在得到建筑公司的同意后,于是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下了租借合同。
工程很顺利,年底,孙某拿到了280多万的工程款,孙某没有付租金,他认为是建筑公司名义借的,理应建筑公司付,租赁公司一直没收到60万的租金,把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有合同为证,建筑公司败诉了。
败诉之后,建筑公司找上了孙某。拿出合同,合同其中一条写着,建筑公司支付孙某280余万工程款,工程项目中,钢管、扣件、外挂安全网等由孙某自理。孙某还是不认,协商不了。只好找来了警察。
经过认定,孙某涉嫌职务侵占。虽然同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的是建筑公司,但作为授权型项目经理,孙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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