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
根据婚姻法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七、什么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八、离婚时,已取得产权证的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应如何处理?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于宅基地房流转困难,司法实践中多判令房屋由宅基地登记方所有,并由取得房屋一方补偿另一方相应价款。
九、离婚时,未取得产权证的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应如何处理?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关精神,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当事人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没有领取产权证的农村房屋的归属可以作出处理。当事人请求对违法建筑进行分割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物的使用或收益、残值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