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上午,广东揭阳市原市委书记陈弘平案在广东省佛山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贪污和行贿三宗罪判处陈弘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与以往不同的是,法院判决书中,却并未出现《刑九》实施后,标注在死缓官员判决书上的“终身监禁”。
法律专家表示,终身监禁必须明确写进判决,如果判决书中没有涉及,即意味着不会对被告人采取终身监禁。陈弘平为何能获刑死缓却“避开”终身监禁?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也咨询了专家,对此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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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揭阳市原市委书记陈弘平受审,因受贿、贪污和行贿三宗罪一审被判死缓。 资料图片
6月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受贿、行贿、滥用职权一案。根据法院发布的消息,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弘平利用担任揭阳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揭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约13991.678万元。
2011年,被告人陈弘平为了按照其意愿进行人事调整,向他人贿送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约83.5万元)。2010年,被告人陈弘平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人民币350万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弘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陈弘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