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家金陵”小编最近看到一则关于房产证加名的案例觉得很有代表性决定分享出来给大家。
今年45岁的王某,在2008年与比自己小5岁的赵某相识,二人感情发展迅速3个月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且女方随即怀孕,于是双方于2009年结婚。随后儿子出生,小孩出生本来应该给家庭增添更多的欢笑但恰恰相反原本甜蜜的二人开始不断出现各种争吵,渐渐的二人都觉得双方性格实在是合不来。
再强扭了过了3年后,丈夫觉得婚姻无法维持于是决定起诉离婚。但是女方不同意,提出只要把丈夫婚前买的房子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她一定会调整心态和丈夫好好过日子,不再争吵。由于孩子还小且一夜夫妻百夜恩,丈夫于2013年将房产证上加上了老婆的名字。
可惜事与愿违,房产证加名并没有减少他们之间的争吵,赵某干脆就离家出走了,号称去外地打工。王某实在受不了这样的婚姻关系,于2014年再次到法院诉讼离婚。要求房子归他一人所有,并且由他抚养孩子。
妻子此时接到传票之后提出,同意丈夫抚养孩子但是房子是他们二人共有的所以应分割房产一人一半。她要拿到她的那一半才肯离婚。
判决结果令人赵某万万没想到,法院认定该房产为王某婚前全款购买,法律上判定为其个人财产。之所以将房子变为共同共有是因为,男方希望与妻子共同维系婚姻家庭生活,现在离异则这样的愿景无法实现,双方共有房产的基础已不存在,所以该房产所有权应归王某一人所有。一审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这个共同共有是男方对于女方的赠予,且赠予的行为是未来维系家庭,现在离异则这个初衷无法达成,因此宣布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