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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11年后,发现自己戴了17年“绿帽子”,他能获得哪些赔偿

2017-05-17 08:26:34    扬州检察  参与评论()人

17岁女儿非亲生,46岁的贵州遵义男子佳庆(化名)决定与前妻莲莲对簿公堂,同一事件打了两桩官司。1996年的9月,佳庆和莲莲登记结婚。2000年9月,莲莲生下女儿佳佳。由于感情不和,夫妇俩于2006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承担抚养费。2016年,莲莲突然向佳庆提出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这一举动引起了佳庆的怀疑,女儿越看越不像自己,难道女儿是自己老婆和别人的?脑中的疑惑挥之不去,于是佳庆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取了其卫生巾上的血液标本,委托权威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2016年11月22日,鉴定结果表明,佳佳与佳庆并无血缘关系。佳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莲莲赔偿其抚养孩子16年的教育费、交通费、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0余万元,并请求变更女儿由莲莲抚养。在法院诉讼期间,被告莲莲坦承,她确在婚内出轨。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她去一家金行上班,在此期间和金行老板发生了性关系。

贵州遵义汇川区法院特决,孩子由被告莲莲抚养。同时,由被告赔偿原告17万元抚养费、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和亲子关系鉴定费2600元。案件判决后,佳庆却又另案起诉莲莲,打起了离婚财产官司。替别人抚养了“子女”怎么办,“被出轨”的一方能获得哪些赔偿,这些问题成了佳庆最关心的法律问题。

为什么案件不适用

“一事不再理”

佳庆打官司,引起了很多网友围观,有些网友认为:佳庆就前妻婚内出轨一事打两个官司,法院不应该受理,否则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在法理上,“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是为防止法院对于同一事实作出不同或互相抵触的判决,或为实现诉讼经济目的避免浪费诉讼资源,或维持生效判决既判力,法律规定的禁止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制度。

“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前后两个诉讼为同一事件,即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提出的同一诉求。佳庆诉请所涉的两个诉讼为同一事件,基本事实、依据的证据与前案基本相同,但是诉求不同。前一个胜诉官司的诉求是变更抚养权,赔偿其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后一个上诉官司的诉求是对婚前财产的重新分配。不能因为佳庆在提出诉求时,陈述事实内容相同而忽视事人诉讼请求、依据的不同,就轻率得出两次诉讼是相同事由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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