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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六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2017-05-16 16:39:03    国际在线  参与评论()人

国际在线消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为精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突出问题导向,结合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主要问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惩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

最高检发布的这批典型案例,是为了配合《解释》的出台,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有利于普及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有关法律知识,警醒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提高司法保护意识,并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引、参考。

六起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等检察职能,分别是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张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鲁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典型案例1 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014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余条),并出售给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卖给被告人范某某。直至案发,韩某、张某某、范某某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余条。

2015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范某某通过李某向王某某、黄某出售上海新生婴儿信息共计25万余条。2015年6、7月,吴某某从王某某经营管理的大犀鸟公司内秘密窃取7万余条上海新生婴儿信息。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龚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向吴某某出售新生婴儿信息8千余条,另分别向孙某某、夏某某二人出售新生儿信息共计7千余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8日以韩某等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11月25日提起公诉。2017年2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

典型案例2 张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利用恶意程序批量非法获取网站用户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登录浏览“魅力惠”购物网站时发现,通过修改该网站网购订单号可以查看到包含用户姓名、手机号、住址等内容的订单信息。为谋取利益,张某某委托他人针对上述网站漏洞编制批量扒取数据的恶意程序,在未经网站授权的情况下,进入该网站后台管理系统,从中非法获取客户订单信息12503条,通过QQ等联络方法将上述客户信息分数次卖给被告人姚某某,获利人民币5359元。被告人姚某某购得上述订单信息后,又在网络上分别加价倒卖从中牟利。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张某某批准逮捕,于10月20日以证据不足对姚某某不批准逮捕,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案提起公诉后,2016年3月29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案例3 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构成数罪的,依法予以并罚

2016年初,被告人章某某到广东省河源市租住源城区建设大道德欣豪庭C2栋1201室,准备手机等作案工具并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555条。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章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汪某某等三人在该租房内,通过拨打章某某事先从网上购买的学生个人信息上的家长联系电话,冒充“学校教务处”、“教育局”工作人员,以获取国家教育补贴款为由,诱骗学生家长持银行卡到ATM机上转账至章某某掌控的银行账户,从中获取钱财。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4392人次,骗取116200元。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还伙同他人利用同样的手段实施诈骗行为,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807人次,骗取他人钱财近3000元。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3日以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章某某、汪某某等人批准逮捕。此案提起公诉后,2016年12月14日,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其他3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4 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1日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原在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工作的便利和通过QQ群交换等途径,非法获取楼盘业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民等的姓名、电话、住址及工作单位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5203条,上传存储于“腾讯微云”其个人账户内。后通过QQ群发布信息,将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30日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郭某某批准逮捕。12月30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11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典型案例5 鲁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单位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自201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鲁某利用网络QQ群寻找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网友,向王某等人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传输信息、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交易。鲁某将获取的公民信息,按照类别通过QQ卖给一些电话促销人员,其中卖给王乙8万余条,非法获利6万余元。犯罪嫌疑人王甲通过QQ向他人购买“快递提取”软件程序,批量下载公民的快递订单信息10万余条。2016年5月8日,王甲将“快递提取”软件提供给鲁某,两人意图合作实现公民信息的资源共享。2016年5月11日,鲁某、王甲被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查获两人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一千万余条。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16日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鲁某、王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对另两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新泰市××快递公司负责人和鲁某的下线王乙立案侦查。6月24日,新泰市公安局对××快递公司负责人和王乙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已提起公诉。

典型案例6 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特殊主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数量达到一般主体立案追诉标准一半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籍某某身为高邑县王同庄派出所民警,利用其在高邑县王同庄派出所工作的职务之便,使用已调离的前所长段某某的数字证书查询公安系统内公民个人信息3670余条,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共计1984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从籍某某处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42185元。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21日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籍某某、李某某批准逮捕。2016年12月14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9日,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分别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籍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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