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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让小客车配置指标被判无效

2017-05-05 08:01:25    法制网  参与评论()人

法制网北京5月4日讯 记者黄洁 实习生丁伊真 通讯员梁睿诗 以15000元的价格转让小客车配置指标使用权后又反悔,结果讨回指标遭拒,将对方诉至法院。记者获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已于日前审结此案,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扰乱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终确认协议无效。

据了解,2012年8月,郝某通过摇号获得一个北京小客车配置指标,因自己并无买车计划,便联系上了急需购车的何某。双方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约定:郝某将北京小客车配置指标转让给何某用于车辆落户,何某可以终身使用并自由买卖该指标,何某向郝某支付转让费15000元,交易后车辆发生一切交通事故和违章,均与郝某无关。协议签订后,郝某发现小客车配置指标中标概率越来越低,于是屡次联系何某,希望能够要回指标,但都被何某拒绝。最后,郝某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指标转让协议》无效。

庭审过程中,何某表示自己已将小客车配置指标转让给他人,并且很可能经过了多次转让,现在指标的实际使用人是谁已经不清楚了,所以无法返还指标。关于小客车配置指标和转让款的返还事宜,郝某与何某向法官表示双方另行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系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23日颁布并实施的,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该规定明确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的方式无偿分配。指标的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郝某与何某于2012年8月30日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违反了上述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依据《合同法》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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