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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烈的权益和尊严神圣不可侵犯

2017-04-23 11:30:53    光明网  参与评论()人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王丛虎

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象征,更是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不管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那些为了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而英勇献身的英烈们都永远值得我们铭记和祭奠。“一寸山河一寸血,一抔热土一抔魂”。战争时期的英烈们用自己献血和生命换来了民族的解放、新国家的成立。“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2015年9月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为抗战英雄代表颁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 时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这不仅强调了战争年代英烈们的可敬可佩,同时也指出了和平时期为国家和人民以身殉职的英烈们的可歌可泣。也正如2009年习近平主席在兰考县调研时对焦裕禄的评价那样:“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永远是亿万人们心中一座永不磨灭的丰碑,永远是鼓舞我们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强大思想动力,永远是激励我们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宝贵精神财富,永远不会过时。”

然而,近年来,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却对我们英烈们的名誉、荣誉等做出了种种不应有的行为。如2013年8月29日,广州市张姓网民散布谣言,污蔑“狼牙山五壮士”为逃兵,而随后的《炎黄春秋》执行主编洪振快又发文《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2015年有些不良媒体恶意抹黑烈士“邱少云”违背生理常识;2017年某艺人片面理解、诋毁并抹黑“雷锋”等事件,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伤害了人民的感情,也直接损害了公共利益。为此,对于民族精神的象征、国家利益的代表,英烈的权益和尊严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不仅应该有民法、行政法乃至刑法上的保障,还应该有相关公共政策和公共福利的支持。2017年3月15日,习近平主席签署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第一次以民事立法的形式保护英烈们的尊严,更是昭示着英烈们的精神和形象神圣不可侵犯。

关键词:英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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