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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2)

2017-04-21 00:11:55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改革后,将提高企业利用资金的便捷性,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该负责人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将环境治理成本内部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确保企业负担不增

对于企业普遍关心的成本话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原则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比如,矿业权出让收益对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企业负担机制不变;对以其他方式出让的,企业负担可能有所增加,但这有利于公平竞争,减少市场寻租空间,保护和节约资源。

据了解,为了减轻企业尤其是勘查企业的负担,矿业权出让收益还可以分期缴纳。

另外,在资源税方面,改革方案提出要做好资源税改革组织实施工作。该负责人表示,这将有利于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降低企业成本。

保持央地财力格局稳定

改革方案多处涉及中央与地方收益分享比例调整。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改革保持了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具体而言,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由2:8调整为4:6,地方财政由此每年减收约20.4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增收。而矿业权占用费由按矿业权登记机关分级收取,调整为中央与地方按2:8分享,地方财政每年增收约9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减收。

此外,我国2015年以来推行资源税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适当并入资源税,并由中央与地方按5:5分享,改革后调整为由地方独享。按2015年测算,地方财政增收约45.1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减收。以上统筹考虑,地方财政每年可增收33.7亿元。

该负责人说,调整中央与地方收益比例,可以适当减少地方政府与资源开发的直接利益关系,一定程度上减轻地方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依赖,减少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遏制地方政府的短期逐利冲动,把保护国家资源的笼子扎得更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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