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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黑飞”坠机死亡 法院终审判决:飞机公司负全责(2)

2017-04-20 09:08:30    北晚新视觉网  参与评论()人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并未对事故原因作出明确认定。报告称,由于事发前事发单位或者当时飞行员未将此次飞行任务向有关单位报告,飞机上也未安装飞行记录设备,故不能对此次事件作出客观分析。

据调查,该飞机为北京乔海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所有,且未取得中国民航的型号认可证和生产许可证,未取得中国民航的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故对北京乔海公司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

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143万

根据民航局规定,任何飞机都必须取得适航证,在每次飞行前还需向空管部门申请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获批后方可飞行,飞行员也必须取得飞行执照。本次事故,是一起典型的“黑飞”行为。

因认为飞机的实际经营者存在过错,赵新宇的家人将与涉事飞行相关的北京乔海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乔治海茵茨飞机制造有限公司,以及两家公司负责人陈伟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82万余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涉事飞行活动系非法飞行,北京乔海公司作为该航空器的所有者,河南乔治公司作为此次飞行活动的参与实施者,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两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3万余元。

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公司代理人表示,本案中赵新宇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而原审法院并未划分责任,而是直接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事实有误。赵新宇作为拥有商用飞行执照的专业飞行员,其明知此次飞行属于“黑飞”,也明知外籍驾驶员没有取得中国民航飞行执照。在此种情况下,赵新宇依然选择乘坐,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公司主张双方应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庭审

飞机公司丝毫不避讳“黑飞”

4月13日,本案二审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对于坠机时的情形,双方各执一词。

“没有谁绑架他上去。”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伟表示,赵新宇是出于体验新式飞机而登机的,当时该架飞机刚刚结束航测,副驾驶座位因安放航测设备而被拆除,作为专业飞行员,他应当明知没有座位对于飞行的危险性。而根据坠机前的飞行姿态,可以判断事故发生瞬间飞机处于失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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