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高速ETC卡本来是为了通行方便,可河南周口理女士从高速ETC通道上站时是正常的,下站时却被拦住。收费站工作人员说她上一次走高速下站时没有缴费记录,截至此次下站时,她在高速上已超时3000多个小时(4月18日《大河报》)。
理女士说,她上次走宁洛高速是去年11月份,当时下站时并未发现不对劲儿,现在看来是卡里没有当时下站的缴费记录。超时3000多个小时,究竟是什么原因,还需要调查。不过,一些地方还保留着高速公路超时费,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司机在高速公路被收超时费,这样的新闻时有所闻。高速超时费是指车辆在高速公路网内超过24小时,路段内(同一条高速线路)超过12小时,均要缴纳超时费。高速超时的计算标准是,行驶里程除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比如120公里的路程,车主的行驶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就算超时,而超时是需要收超时费的。
收超时费,原因之一是为打击驾驶员逃费所制定的惩罚性措施。为偷逃高速通行费,一度出现过驾驶员暗地里换卡的情况,相对方向的两辆车相互配合,在运输中途或服务区内相互交换通行卡、更换假车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通过测算车辆在高速公路的运行时间,对超时者予以收费,能够打击偷逃费用行为。
但是,这种做法也有明显的弊端,在打击逃费的同时,可能误伤好人,那些因为疲劳驾驶而睡觉,或者在服务区修车的人岂不是被误伤?交通运输业内人士介绍,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还没有更好的快速准确区分和界定合理超时车与作弊超时车的科学办法。所以就来了个“一律收费”。这其实是“有罪推定”,假设所有超时的人都是偷逃费用,显然违反法治原则。
公路管理者说,你可以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睡觉或者修车的,例如在服务区睡觉的发票。但问题是,躺在车里睡觉就没有发票,难道睡觉之前要请服务区的权威人士作证?更重要的是,公路管理者无权要求司机自证清白;恰恰相反,应该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管理者认为司机逃费就需要拿出逃费的证据,而不能凭“超时”这个“可能逃费”的嫌疑推定。
从法律的角度看,一些地方收取超时费是省级部门的规定,这种规定并没有上位法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并没有超时费的规定。相反,该条例第35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而且,立法法规定,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不得随意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公民义务。媒体曾经就超时费进行过讨论,当时全国有部分地方收取超时费,也有许多地方不收,而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就表示,对超时车的处理,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当中没有具体规定,对于超时车是否属于逃交少交,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甄别、认定。那么,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没有法律依据的超时费显然站不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