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13日讯(赵矗 记者郑通)酒逢知己千杯少,然而,千杯不醉的人却很少。酒桌上的推杯换盏,换来的究竟是情深似海哥们情谊,还是无可回头的夺命劫难,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因醉酒驾驶引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案件,值得我们深思。
孙某是某建筑工地的瓦工,与赵某、王某系朋友关系,经常聚在一起喝酒聊天。2016年7月9日下午18时许,孙某在工人宿舍招待二人吃饭,席间三人共同饮酒,孙某饮白酒一杯,啤酒一瓶。20时许孙某在某镇为赵某和王某安排好住宿宾馆后,三人又到附近的烧烤大排档继续吃饭,席间三人各饮一扎杯啤酒。回到宾馆后,孙某独自驾驶赵某的摩托车返回工地。22时许孙某驾驶赵某的钱江牌两轮摩托车返回工地时,在酒精作用下无意识驶入道路北侧边沟内摔倒,事故造成摩托车损坏,孙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鉴定孙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534.50mg/100ml)难以掌控车辆、驾驶逾期未检验的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导致事故发生最终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龙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王某与孙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在孙某饮酒时及酒后应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的义务,但其放任孙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返回工地,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制止,也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家人、工友,属于过失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在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涉案摩托车为被告赵某所有,应由被告赵某管理,赵某也未尽到摩托车的管理义务。最终,赵某和王某分别赔偿死者孙某家属合理经济损失18,627元和7,983元。
酒喝了,感情深了,好哥们的命没了;理赢了,钱到了,挚爱的亲人回不来了。由此可见,醉驾入刑的意义正是在此。它是我国交通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对传统的中国酒文化说“不”的挑战,是压降事故的一剂猛药,是对生命保护的一把尚方宝剑。我们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像孙某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