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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理政新实践•河南篇:河南17地市立法成果显著

2017-08-25 15:48:22  大河网    参与评论()人

大河网讯(记者阎乃川高利国谢岚席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8日起,6集电视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在央视陆续播出,迅速在中原大地掀起收视热潮。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人民幸福安康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继郑州、洛阳先行获得地方立法权后,2015年7月,南阳、焦作、平顶山、开封、安阳、鹤壁、驻马店、漯河8市获准地方立法权;2015年11月26日,新乡、濮阳、许昌、三门峡、商丘、周口、信阳获准地方立法权,至此除济源外,河南17地市均获地方立法权。

2016年1月31日,《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实施后,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省17地市的哪些法规条例?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有哪些亮点?带着疑问,编者带大家回顾一下河南省地方立法工作的进程、成果及亮点。

修订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立法法》又被称为“管法的法”,是一部规范所有法律行为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于2015年3月1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经过15年来首次大修,修改后的《立法法》剑指“任性的权力”,明确了立法权的根本归属。新立法法明确了“人大主导立法”的规则,且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第72条这样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权“扩容”进程:从无到有

在我国,地方立法权的酝酿、出台、修订、完善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计划经济时代,省以下无立法权;1979年,《地方组织法》实施,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了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权力;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修订,将地方立法权拓展到了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可以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再次进行修订,将拟定权改为了制定权;2000年,出台《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的范围扩大到了经济特区的市;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法》进行修订,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均拥有地方立法权。

《立法法》修改之前,除省级之外,地方立法权仅为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所享有。随着《立法法》的修订,享有立法权的主体数量迅速攀升。据《法制日报》2015年12月18日报道,除原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已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共80个主体外,《立法法》又赋予其他237个设区的市(《立法法》修订后,又有两个地区改为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主体共达到351个。

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这是全国新获立法权城市首个提请审议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在地方行使立法权热潮中,江苏镇江成为新获立法权城市中首个“吃螃蟹”的设区的市。

《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应运而生

2016年1月31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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