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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爆炸事故今起评估居民室内财产损失(2)

2015-08-28 09:11:14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动态

145名遇难者全部确认身份

昨天,记者从事故现场新闻中心得到消息,截至当日下午3时,共发现遇难者145人,已确认身份145人。其中,公安消防人员21人,天津港消防人员67人,民警9人,其他人员48人。

目前,尚有失联人员28人,其中包括公安消防人员3人,天津港消防人员13人,民警2人,其他人员10人。住院治疗人数为474人,其中危重症7人,重症21人,累计出院323人。

高浓度氰化物处理设备启用

昨天,位于爆炸核心区水坑南侧的原汽车存放区内的积水废水已经基本抽干。该停车场区域面积约3万平方米,爆炸事故发生后,曾有4000-5000吨的积水。

位于核心区的高浓度氰化物处理设备投入使用,整套设备由调节池、一级臭氧破氰反应塔、二级臭氧破氰反应池、活性炭与脱氰菌深度处理、次氯酸钠二级深度处理5个环节组成,日污水处理能力1000至5000立方米。

另外,占地总面积约2万平方米的防渗池即将投用。防渗池建在距核心区约4公里处的天津港海铁一号路,用于存放从事故现场清理出的污染土。池内铺有用2层防渗膜和3层土工布构成的防渗层,池底的防渗层上方还覆盖有约5厘米厚的沙子和8厘米厚的连锁砖。

又有3家房企愿回购受损房屋

昨天下午,继首批5家地产企业宣布组成“天津地产企业社会责任联盟”后,又有3家地产企业宣布加盟,分别是:万科集团天津万港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振华(天津)海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他们承诺对受损房屋业主提出的诉求将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地予以受理和解决。

日前,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5家国有房企发起组建“联盟”,表示将按照“市场原则”对居民愿意出售的房屋进行购买,待房屋修缮完成后,再适时进入市场公开出售。

今起评估居民室内财产损失

天津政府官网昨天发布公告称,定于8月28日起开展居民室内财产损失评估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向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咨询,择优选择4家保险公估公司。4家机构将按照统一的工作流程和定损标准开展评估工作,受损居民可从中自主选择确定1家。4家机构分别是: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北京安恒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北京君恒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

保险公估公司负责对此次事故受损房屋室内的财产,包括装修(不包括选择被收购的房屋),家具、家电及洁具,生活用品以及其他财产(不包括现金及贵重物品)损失,经过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受损房屋的主体、外檐、楼顶、门窗、电梯等公共部位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修缮,不在此次损失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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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第134条,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者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中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新华社

(责任编辑:赵逸 cn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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