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曾经因为侦办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贪腐案而风光无限的台湾“特侦组”解散了!
台湾“特侦组”全称是“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2007年4月2日挂牌成立,成立目的是为专办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各“部会首长”等党政高层之贪污或其它重大贪渎、经济舞弊等重大刑案。
前身是“查黑中心”
台湾“特侦组”的前身是“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下称“查黑中心”)。那会儿,正是陈水扁担任台湾地区领导人的时代,“查黑中心”更象是陈水扁的形象工程。
2000年5月,民进党籍的陈水扁当选台湾地区领导人。为达成选前承诺,陈水扁就任一个月后,行政机构便核定通过扫黑行动方案;不到两个月,“查黑中心”便在“高检署”成立。
然而,由于设置时缺乏法律渊源,“查黑中心”始终处于“黑机关”的尴尬地位,不享有单列预算,不时遭到政治人物攻击。而“查黑中心”依附的“高检署”属于二审检察院,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不能在庭审时参与法庭辩论,也为检察官们带来诸多不便。
为扫清这些障碍,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在2006年修改了法院组织有关规定,在第63条中增加1款,将“查黑中心”改为“特侦组”,设于“最高法院检察署”下。依照规定,特侦组只承办三类案件:一为“部长”级别以上文官、“上将”以上军衔武官的贪渎大案;二为地区领导人或民意代表选举时发生的舞弊案、妨害选举案;三为“检察总长”指定交办的特殊大案。此外,设在三审检察机关的“特侦组”,还可行使公诉职能、直接参与庭审,不受审级限制。
有了法律的保障,台湾“特侦组”加快了组建的步伐。2007年4月,“特侦组”正式揭牌。
资料图。(图片来自台媒)
剑指高官,名声大噪
公开资料显示,“特侦组”设置于“最高法院检察署”之中,由“检察总长”指挥,配置6名以上15名以下的检察官,并由“检察总长”指定其中一名检察官为主任。
台湾地区的检察制度中,各级法院配置检察署,各检察署的检察官限于在各所属法院行使职权。“特侦组”办案不受辖区的限制,可以在全台办案,可以行使各审级检察官的职权,亦即一、二、三审级检察官所能执行的职权都能执行。
根据职能的划分,台湾地区的检察官通常分为侦查检察官和公诉检察官,前者专责侦查和起诉,后者则专责莅庭。“特侦组”检察官可行使各种职能,如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对所侦办的案件直接可以用特侦组的名义提起公诉,且直接由“特侦组”检察官到法庭出席辩论。
从这些规定设置中可以看出,“特侦组”位高权重,又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不受行政力量的干预。
“特侦组”也不负众望。马英九担任台北市长任内的特别费案、绿营“四大天王”特别费案、陈水扁卸任后的贪腐案……一系列剑指台湾地区党政高官的案件,让“特侦组”名声大噪,一时间风头无两。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2016年11月17日,台湾立法机构三读修正通过“法院组织法”第63条的一条条文,“侦查组”确定走入历史。条文规定,自2017年1月1日施行。
这一结果并不意外。“特侦组”的成立有高度的政治性,当时为防止“特侦组”办案滥权,台“法院组织法”特别规定:“特侦组”侦办上文提到的三类案件的前两种时,在侦查终结后,立法机构可以决议要求“检察总长”到立法机构报告并接受质询。然而,这并没有阻止“特侦组”逐渐沦为政治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