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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还有3名中委2名候委未出席四中全会 原因不知(2)

2014-10-24 23:20:08    人民网  参与评论()人

    所以此时重新去看十八大提出的一句话,会觉得别有深意:“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一届中央从一开始就将解决“法治”问题放到了“基本方式”的重要位置,时隔两年,十八届四中全会终于进行了一番彻底的讨论。

    讨论的结果是决定形成五大体系,这五大体系加起来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在前四个中,我们要着重谈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因为回顾中国法治走过的进程,就必须考虑中国的法治文化,而对于中国能否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信心,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

    保障,既包括制度上的保障,也必然包括法治文化与法治队伍建设的支持。说到法治文化建设,律师们应该会近水楼台先得月,因为公报中明确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这个“自觉性和坚定性”,可不就是赤裸裸的“保障”么。

    说到法治队伍建设,尽管《决定》全文尚未公布,但法治队伍建设的措施已让人眼前一亮,简单来说,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转型做立法工作、法官或者检察官的大门已经打开,同时公报还明确了健全从政法专业的毕业生中招人的规范便捷机制。

    而第五个体系,就体现在这次全会频次最高的词语上--“党的领导”。

    出现频次历届最高的“党的领导”

    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三中全会,历史任务各有不同。

    四中全会公报开宗明义,提出“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要“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实际上,这段话可以理解为,中共现在既要活力又要秩序。如果三中全会更主要的任务是通过全面深改来释放社会活力的话,那么四中全会无疑是要通过依法治国,为更理想的社会秩序而战。

    为此,公报在结尾再次将两者相提并论,“全党同志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上来”。

    当然,四中全会的公报丝毫没有忘记习总甫一上任时“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宣示。文中虽然以13处强调“党的领导”的高频次创造新纪录,并且更明确地点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但却有更大量篇幅在事实上指向了对执政党的自我约束。

    这种约束的方向有二:党纪和国法。公报上的这句话,“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很显然,言有尽而意无穷。如果仔细阅读公报,可以发现,有多处文字均是在呼应这两句话。

    比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这些相对具体的要求,指向明确,就是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

    再比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就是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其实“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是个很大的问题。按照新加坡国立大学郑永年教授的说法,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一直在争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我们通常说“党纪国法”,也并不意味着党员干部只接受党纪的处置,而不用受国法惩治。

    实际上,此前几个月中纪委官网一直在论述一件事,那就是党纪只会比国法更严。这一点从许多官员接受调查时的新闻稿中就能看出来,包括今年最大老虎在内的许多老虎倒下时,说法是“涉嫌严重违纪”,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违法,只是需要进一步查实。还有今年中纪委通报时对“通奸”一词的使用,就是引据“党纪”,而非“国法”,因为前者规定更为严格。

    十八大以来,中共肃贪之严厉,作风整顿之认真,国人拍手称快,世人有目共睹。但也有外界将之解读为“权斗”、“运动式反腐”,四中全会表明,这些所谓的观察者实际上要么对中共党内的规范程序不甚了了,要么故意对其依法从严治党的决心视而不见。

    文/东郭栽树、公子无忌、司徒格子

(责任编辑:CN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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