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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从6方面阐述依法治国 或议公权力边界(5)

2014-10-16 09:22:36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1999年

    依法治国入宪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2年

    十六大

    依法治国

    出现8次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007年

    十七大

    依法治国

    出现7次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012年

    十八大

    依法治国

    首提“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2014年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审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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