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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暴恐案4被告3人获死刑 女暴徒因怀孕获无期(3)

2014-09-13 08:19:10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 庭审

    3人案发前被抓 不供述恐怖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玉山·买买提邀约他人参加恐怖组织,被告人吐尔洪·托合尼亚孜多次出资用于组织活动,三被告人均具体组织、策划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均系恐怖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三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明知其组织成员即将实施杀人恐怖活动,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追求暴恐犯罪目的的实现,应对恐怖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实施杀人行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鉴于其在羁押时已怀孕,属于依法不适用死刑的情形,不应适用死刑。

    法院依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过程中,法院为各被告人聘请了翻译,依法保障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并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其他各项诉讼权利。法院依法指定的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和辩解。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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