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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住价格异常波动 煤炭库存5年内将设上下限

2017-12-08 07:51:0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每经记者 周程程 每经实习编辑 陈 适

12月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今年年初,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在《关于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中明确,动力煤价格的绿色区间为500元/吨~570元/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夏季以来,煤价一度涨超600元/吨红色警戒线,背后贸易商囤货迹象明显。而该意见对症下药,对生产、经营、消费三方的煤炭库存量上下限都作出了规定。

根据意见,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

约束煤炭库存保障供需平衡

意见指出,当煤炭需求出现大幅波动,价格高企时,有可能导致煤炭企业超能力生产和违法违规生产,增加安全风险隐患;当电厂存煤过低时,则会导致发电机组运行不稳定,甚至出现缺煤停机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规范煤炭合理库存的有效手段。

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当前煤炭市场供给总体平稳,价格呈现稳中趋降的态势,港口、电厂存煤均处于较高水平。截至12月4日,全国统调电厂煤炭库存近1.18亿吨,可用天数23天。而今年各地高度重视迎峰度冬煤炭保障,备冬储煤工作比较主动超前,重点地区的库存远高于往年同期水平,这些都为库存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华东地区一位电厂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这将约束贸易商的囤煤行为。而对上中下游的煤炭库存上下限作出规定,则可以一定程度上稳定煤炭供需及价格。

针对不同主体分别设置标准

对于煤炭生产企业,意见明确,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间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间下限时,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而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间上限时,则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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