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七是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导致审核程序冲突。
八是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关于发行人中止审查后申请恢复审查以及恢复审查后是否影响排队顺序等问题,《中止审查问答》明确,发行人中止审查事项消失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履行相关程序恢复审查后,发行监管部门按照发行人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中止审查问答》强调,再融资发行审核申请参照本监管问答执行,中国证监会对再融资发行审核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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