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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时代消费维权痛点怎样消除

2017-12-07 10:45:59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北京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分析其中两个原因:平台急剧扩张,而技术设备、管理制度、人员熟练程度等跟不上,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不健全、不完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效果也参差不齐;部分企业平台的条款存在不公平问题,多引入对企业有利的条款。

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怎样保护

在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各项产品、服务给消费者权益带来的问题不少。那么,对于这种新兴经济形态,如何在促进其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审慎监管,又怎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参加论坛的专家及消保人士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在共治,其中需要完善立法、精准监管,也需要企业自律,还需要消费者理性消费。

完善立法,是参加论坛的专家及消保人士重点关注的话题。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谈到共享单车押金难退问题时,专门提到完善立法的重要性。

据朱巍介绍,对于押金问题,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处罚办法中有规定。处罚办法对于不退还押金的罚则包括罚款、停业整顿。但是有一个问题,真正还不起押金的企业实际都濒临破产,已经破产了怎么罚款、已经停业又何谈停业整顿。“如果没有法律先行,像现在的押金危机绝对不是最后一起,以后还会有”。

同样以共享单车问题为例,杨晓军在论坛上表示,现在亟须出台有针对性的法规政策。共享是“互联网+”时代的特征,但最后还是要落到实体经济上,还是消费者在实际生活中使用的。比如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产品,但最终落地是一个交通工具,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把“互联网+”与自行车结合起来,需要有针对性的法规和政策。

共享经济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除了完善立法,也离不开监管。

“立法也要具有前瞻性,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种,共享经济发展很快,如果立法没有前瞻性,会给监管带来很大困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监司副司长韦犁在论坛上发言说,“互联网的盈利模式与传统的盈利模式完全不一样,这也给监管带来巨大的困难,我们不能用传统的思维监管互联网市场。”

韦犁认为,互联网是个年轻的行业,从事互联网的人都是20多岁左右的年轻人。所以,监管一定要有更加开放的思维,在监管过程中一定要适应互联网的模式和变化。

同样作为监管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李艳明认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她认为,应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责任制。企业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进一步强化经营者责任,依据谁销售商品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投诉。互联网平台是共享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要充分发挥平台总部的作用,强化对各分公司的管理,切实做好相关消费纠纷的处理工作,促进消费纠纷的源头解决。

本报北京12月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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