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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汇盛代理违法造假财务资料

2017-12-06 17:16:59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6日讯 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山东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山东汇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盛代理公司)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财务资料不真实、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业务等四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经山东保监局核查,汇盛代理公司存在四项违法行为。

一是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汇盛代理公司于2016年4月任命张娟为公司总经理,公司未向山东保监局报送张娟的高管任职申请材料。汇盛代理公司实际负责人张娟是该项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是财务资料不真实。汇盛代理公司2016年8月第14号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汇盛代理公司实际负责人张娟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是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2015年8月,汇盛代理公司增资后,未按照规定相应提高保证金缴存数额。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汇盛代理公司未缴存保证金,也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汇盛代理公司实际负责人张娟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是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业务。汇盛代理公司未对公司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未发放执业证书。

山东保监局表示,汇盛代理公司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职务任命通知、相关财务凭证、保证金转账凭证、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对此,山东保监局做出如下处罚:

汇盛代理公司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汇盛代理公司罚款7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娟警告并罚款1万元。

汇盛代理公司上述财务资料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对汇盛代理公司罚款18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娟警告并罚款3万元。

汇盛代理公司上述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对汇盛代理公司罚款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娟警告并罚款1万元。

汇盛代理公司上述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汇盛代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责任编辑:马欣)

关键词:汇盛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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