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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产业:资本逐利性VS教育公益性

2017-12-05 08:36:5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专家评论

国民基础教育不该为资本和股东服务

法学专家 慕峰

近期,整个社会舆论关于儿童教育的讨论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方面,是关于资本与教育的关系。部分观点主张应当坚持公立办学为主,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公立意味着效率低下,坚持市场化是更好的选择。这个问题涉及千万儿童,关系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极其关键,不得不辩。

教育应当营利还是非营利

非营利组织是相对营利组织而言的,是人类社会一直存在的组织形态。这里首要明确的是,“营利”与“非营利”,并不是指能否“赚钱”。用严谨的语言来表述,企业与非营利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利润是否需要分配给股东。非营利组织可能不存在收入或利润,如果存在,这些收入和利润只能继续用于特定的非营利事业。

从这个角度,笔者认为国民基础教育应当是坚持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教育可以是营利性为主导。

营利教育的关键是向股东负责,进行利润分配,承受资本压力。国民基础教育,包括幼儿园、中小学,其存在目的是整个国民素质的保障和提高,不应倾向于作为社会少数成员的股东利益和管理层利益。

非营利不等于不收费或者低收费。在发达国家,私立大学都是非营利组织,将学费和大量捐助收入,委托于投资团队,设立投资基金对外投资以获取稳健的收益,对投资团队进行严格考核,以此确保教育科研经费来源,保障教职人员拥有稳定的收入和较高社会地位。一言以蔽之,让资本为教育服务,而不是让教育为资本服务。

当然,对非营利组织的行业监管十分重要,因为人性使然,利用非营利组织牟利的情况仍会客观存在。因此,各国普遍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要求比企业更为严格,尤其涉及公益事业方面,披露关键财务信息往往是必不可少的要求。相应的立法完善,除行业监管规定外,还应考虑在《刑法》中所有体现。

资本逐利性与国民基础教育初衷相冲突

早在2002年,为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我国颁布实施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当时明确“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是对民办教育的非营利性做了一刀切的规范。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重大修改,将民办学校区分为“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对非营利学校而言,明确办学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而对营利性学校,则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可依照公司法处理(也即可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同时也明确,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也就是说,从2016年起,除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小学、初中)外,包括幼儿园、高中、职业培训学校在内的各类学校,民办教育机构都可以按照公司模式运转,利润可分配,在一定的法律和财税设计后,教育集团可实现上市。事实上,这两年,国内的主要民营教育集团,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实现上市的。

这里面其实还存在打擦边球的情况,尽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不能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学校的,但众多教育机构将义务教育阶段的考试培训内容单独拿出来,作为其培训的主要部分,这是其重要收入来源。但很显然,这种情况在监管层面成为灰色地带。

多年以来,在教育经费有限、公立教育机构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大量热心于教育的人士,艰难付出,民办教育硕果累累,惠及众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上述修改,初衷正是为了鼓励更多社会资金能够投入到教育中。但显然,我们对“营利”和“非营利”这两个基本概念的认识仍有不足,对营利性学校在资本大规模介入后造成的后果,也估计不足。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民办教育本身,而在于资本的短期逐利性、上市套现冲动和业绩考核要求,与国民基础教育天生应当以人为本、善心缓行的初衷是内在冲突的。如果营利性幼儿园、高中的数量超过非营利性学校,而义务制教育阶段最为关键的考试指挥棒也交由营利性学校控制,那整个国民基础教育,就是在为资本和少数人服务。

我们可以预测,无论监管上提出多少新的要求,公司都会以低成本原则,在形式上去满足。问题不在某些公司、某些人,问题在于我们的现行立法,又到了要再次评估的时刻。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国民基础教育还承担着重要的意识形态职能。在美国敲钟上市的企业,是不会去承担和完成国民教育的意识形态任务的。

我们所有教育资源的投入,无论出自财政资金还是来自民间,在制度设计上,都应当使其最终用于教师和学生,尤其要使优秀的教师受益,而不是上市培训机构的赚钱工具。

现行立法到了重新启动立法评估的时刻

相关部门应尽快重新启动对相关立法的评估。建议明确在国民基础教育领域(包括从幼儿园到高中的教育),应当坚持非营利办学。非营利的国民基础教育,可以由政府创办,也可由民营举办。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民办的非营利学校不是指学校不能赚钱,而是作为非营利法人,没有股东,创办者作为管理者可以拿取薪酬,但不能分配利润。最关键的是,资本压力不会传导给教育者。从鼓励民办非营利教育出发,在学费收取和学校薪资分配上,应当给予非营利学校充分的自主性,非营利学校之间也可以竞争。只有当优秀的非营利学校教育者能够获得稳定的较高收入,且不需在KPI考核下承受教育以外的营利压力,才能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于教育事业。

考虑到《民办教育促进法》刚刚修改不久,再次修改尚需时日,建议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角度,明确加大非营利国民基础教育资源的供给力度,在民办资金暂时仍然倾向于营利性学校而不愿进入非营利领域时,应当主动加大公立教育资源的供给力度。

同时,学界也应高度重视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在社会转型期,我们对法人、非营利组织这些现代社会最基本概念的认知仍显不成熟,这种不成熟直接导致了在制度设计时无法站在更高的层面看待问题,无法预估相关立法的后果。

而投资界和金融圈应该少一点精致的利己主义,多一点社会担当。金融固然要直面人性,但也不能忘记,风险来自情绪,当普遍的情绪袭来,恐怕影响的不只是股价,也可能包括赖以做出基本判断的政策基础。

(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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