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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快递延误致消费者70万元订单泡汤 公司拒绝赔偿

2017-11-21 15:32:1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11月1日,顺丰速运回复《中国消费者报》称,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损失分为可预见性损失和不可预见性损失。张女士托寄物的标书和样品都可以作为可预见性损失,对于这部分损失,顺丰将根据市场价进行合理赔偿。但对于张女士所说的预期收益,属于不可预见性损失,一般不支持赔偿。

顺丰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尽快解决此事。

经济之声:快递公司是否要承担延期造成的间接损失。在这方面,法律上有没有明确规定?张女士是不是有权利要求更多的赔偿呢?

张星艳:“首先,合同法第113条有规定,如果有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这个损失赔偿额应该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合同法的这条规定给了消费者一个可以主张权利的途径。但是这个可预见性的收益又如何确定呢?这是需要举证证明的,快递公司是否要承担最后造成的间接损失?其实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我还没有看到过这样的案例。由于快递延误导致的间接损失,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间接损失,在案例当中能够得到赔偿,还是取决于张女士的这个订单最后能否得到百分之百的实现。”

经济之声:张女士因为快递延误失去了签约的机会和获利的机会,那么,她如果想得到7万元的赔偿,要提供哪些证据?

胡钢:“可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也就是快递公司。本案中目前没有证据显示,快递公司知道了如果我不及时送达这个快件,可能造成数万元或者数十万元的间接损失。这个所谓的可预见损失就不成立。所以从公允的角度来说,你建立一个合同说未来我可能要承担多大的风险,双方都应该是知道的,如果我不知道,我为什么要承担损失?因为在收件的时候,快递公司显然没有资格和任何权利去拆阅快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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