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经济新闻 > 正文

银监会狙击“野蛮人”:持股超5%需报请核准

2017-11-17 07:16:37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每经记者 宋戈 实习记者 陈玉静 每经编辑 贾运可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即将步入新时代。

昨日(11月16日),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确立“三位一体”商业银行股权穿透监管框架,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纳入关联方管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意见稿中,持股是否达到5%成为一条重要的监管分水岭。一方面,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另一方面,同一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5%;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有分析指出,金融产品持股超过5%的部分以及主要股东通过金融产品持股的部分,应该会按照监管要求逐步退出商业银行。

持股5%成监管分水岭

当前,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为此,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持股是否达到5%可谓是一道监管分水岭。

比如,意见稿第4条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于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只有6个月。此外,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5%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对于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其他股东,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对于金融产品持股来说,5%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

意见稿第23条规定,同一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的,持有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