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和讯网消息11月15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对关于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北京证监局于2017年7月3日至7月14日对神雾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神雾集团存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与约定不符,专户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公司债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错误和遗漏等三方面问题。
一、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与约定不符,专户管理不到位
神雾集团发行的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6神雾E1)约定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但经核查,16神雾E1扣除发行承销费用后实际到账19.82亿元,主要用于偿还各类借款,其中:2亿元转给上海洹天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偿还短期借款,12亿元用于偿还天风证券股票质押贷款,2亿元用于偿还大连银行私募债,另有3亿元用于偿还公司及其子公司银行贷款。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未严格执行专户存储划转相关要求,专户管理不到位。
北京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1.神雾集团2016年2月初起当年累计新增借款即已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神雾集团未及时披露该事项。神雾集团2017年4月初起当年累计新增借款均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神雾集团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2.神雾集团于2016年5月30日吸收合并子公司北京万合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神雾集团未及时披露该合并事项。
北京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债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错误和遗漏
1.神雾集团披露的《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6年公司债券年报》)中未披露银行授信按时偿还、展期及减免情况,银行授信变化情况,上市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情况,公司2016年费用同比超过30%的原因,2016年年审会计师变更的情况及原因等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38号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二十九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