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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修订《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提出健康管理服务与医保合作

2017-11-16 07:21:4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每经记者 袁 园 每经编辑 王可然

“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日”,“短期个人健康保险费率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11月15日,保监会就《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对比此次的意见稿和2006年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首次加入了“健康管理服务与医保合作”的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时的定价、数据安全、医患关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

“意见稿加入健康管理服务的内容可以鼓励保险公司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加强与医疗机构合作。”一家保险公司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长远的发展来看,管理式医疗将成为商业健康保险的最终发展目标。同时,有业内人士也预测,到2020年,商业健康险原保费收入将达1.2万亿元。

新增健康管理服务与医保合作

相比于2006年出台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健康险产品的一些细节进行了更明确规范。

例如,明确“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日”,而旧版的犹豫期则是不得少于10日;细化短期个人健康保险费率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而旧版则没有具体的上浮标准。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赔付条件、定价等进行了更细化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一些细节上的变化,《征求意见稿》还在内容中新加了“健康管理服务与医保合作”内容,并用单章节进行了详细诠释。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有关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可以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也可以另行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当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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