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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上当受骗 远离非法期货

2017-11-09 08:00:5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近一个时期,部分现货交易场所违规行为死灰复燃,而且违法违规手法花样百出,打着大宗商品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等旗号,行非法期货交易行为之实。

其中,一些交易场所公然违反国务院38号、37号文件规定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诱导大量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投资;部分贵金属、原油类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涉嫌非法期货活动;部分邮币卡类交易场所开展现货发售模式涉嫌市场价格操纵;一些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等机构涉嫌欺诈误导投资者;一些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将收益权等拆分转让变相突破200人界限,涉嫌非法公开发行;“微盘”交易涉嫌聚众赌博。这些行为不仅违反国务院文件规定,有的甚至构成严重违法行为,侵害广大投资者利益。

以投资者奚某为例,奚某通过网络在某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开设交易账户,进行大宗商品的买入和卖出,交易价格由该平台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报出。奚某根据交易平台客户端看到的价格下订单,选择时间买入或者卖出,如果“行情”判断准确,投资者存在获利机会,否则就会亏损。

2015年11-12月,奚某通过该平台买入和卖出“*商油”,共计亏损9万余元,但奚某与该平台及其会员单位从未进行过实物交易。后奚某将该平台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就单独客户而言,与该平台是一对一的交易,但该平台是同时与众多客户开展买卖行为,实际上构成了集中交易的结果,并实行预约金、风险提示、限仓、强行平仓等制度;结合奚某账户报表,可以看出客户建仓时可以买入也可以卖空,且奚某在其所有交易中始终没有实物交割,均是通过与建仓相反的操作了结合同义务;上述事实证明涉案交易行为之目的并非转移油、银、铜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利润,故涉案交易具备期货交易特征。涉案交易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中法院判决原告在某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交易行为无效,原告与某商品交易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书》,由后者赔偿前者6万余元的损失。

通过上述案例,专家提醒投资者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明确交易目的。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本质的区别就在于交易目的的不同,现货交易的目的在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期货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期货市场价格的波动获得风险利润,转移现货市场的风险(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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