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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非法期货交易陷阱

2017-11-09 07:40:5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合法期货业务资格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投资者从事期货投资时,应选择合法机构开户,选择合法期货交易场所的上市品种交易

▲ 风险与收益往往成正比。对于口头或书面的低风险、高收益等收益承诺和宣传“话术”,投资者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投资者尤其不要轻易划付资金到个人账户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山东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数十万元损失。

据悉,近年来,类似这种案件的报道层出不穷,很多投资者在参与现货平台投资时赔得血本无归。因此,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落入非法期货交易的陷阱。

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不少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通过发展会员或者代理商招揽客户,在其搭建的电子交易平台上,以贵金属、农产品、原油等为交易对象,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实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从交易模式看,这类地方交易场所采用期货市场特有的交易、结算及风险管理制度。比如,这些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以小博大,即以1∶10至1∶200不等的杠杆比例交易,放大了参与者的投资风险。又比如,采用双向交易模式,允许卖空,但基本无实物交割,与现货市场完全脱节。更有甚者,有的还实施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强行平仓制度,并通过收取各种交易费用获利。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合法期货业务资格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在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一案中,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的192笔交易无任何白银实物交收或延期实物交收,均直接平仓对冲了结,实际交易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涉案交易一笔多达15手(15千克/手),普通自然人投资者不具备交割能力。此外,该所集中了众多客户参与交易,属于分散式柜台做市商交易,符合集中交易特征。因而,涉案的所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实质上是非法期货交易。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交易场所还往往发展大量会员、代理商或居间商等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采取虚假误导性方式,以高收益为诱饵,诱导大量个人投资者参与。有的甚至纵容会员恶意“喊单”,与客户对赌,甚至通过操控系统、修改数据、频率刷单、限制盈利等方式操纵交易,诈骗个人投资者钱财,致使很多参与者严重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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