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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AMC监管划定风险底线

2017-11-08 07:00:5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迅速发展的同时,正迎来更严的监管。日前,江西省金融办在其官网发布了《江西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试行办法》,《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也获悉,山东省金融办此前已经印发了《山东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近期拟对文件作进一步修订完善。与此同时,也有其他地区的地方金融办正在酝酿出台本地的监管文件。

在市场需求、政策松绑效应和各地政府推动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近两年密集成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10月末,包括省级AMC和地市级AMC在内共有逾50家地方AMC注册成立。业内人士表示,为了规范数量逐渐增多的地方AMC健康发展,防范其发展过程中过度滋生风险,相对应的监管规则的出台和完善势在必行。业内人士同时表示,在各地政府积极尝试的基础上,全国统一监管规则的出台也必不可少。

据山东省金融办相关人士介绍,在相关监管制度设计上,注重吸收中央关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熟做法,参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相关规定,沿袭了公司设立、业务范围、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监管制度安排。

具体而言,规定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省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全省不良贷款质量情况,确定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与此同时,规定公司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2.5%,公司资产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

  “我们在沿袭中央有关金融监管文件精神的同时,做了适度创新和突破。比如:对公司主营业务,规定用于经营不良资产的资金不低于公司资本金的60%。建立资本自救安排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在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股东给予流动性支持。”上述山东省金融办人士还表示。

  日前公布的《江西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试行办法》也明确了对地方AMC以风险管控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审慎监管框架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地方AMC的股东资格、公司治理、高管任职、风险管控、资本充足性、财务稳健性、信息披露等。其中,也同样要求地方AMC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以及股东在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应及时采取追加资本金等合理方式给予流动性支持。另外,地方AMC应当逐步建立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前瞻性压力测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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