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维 实 习 生 徐慧瑶 北京报道
持续近两年之久的私募从严监管大势并未有转向之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日前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获悉,其在最新一期的监管问答中,明确对存在违规发行、违规募集、虚假信披、类金融、失信人、高管失信或被罚及其他等五种情形的申请成为私募机构的法人(下称申请机构)登记申请,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同时,中基协还在上述问答中强化了对律所等中介机构的约束,例如其所服务的3家及以上申请机构未获登记,该律所也将在该领域被“禁赛”长达三年;此外还将对不予通过的私募机构名称、不予通过的原因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所予以公示。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律所“套路式”开展私募登记业务形成较强的约束力,提高律所对该项业务的重视程度,而申请机构的登记门槛也将会进一步提高。
类金融的再“出清”
根据监管问答规定,多种情形下,申请机构的登记将不予通过,其中包括被列入国家企业失信人名单,高管存在失信记录、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等。
其中,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交易平台等类金融业务的,中基协也将对其“拒之门外”。
如果说新三板市场严格规范类金融法人的挂牌事宜以及信息披露,是由于监管政策未明朗之下,类金融的挂牌容易酝酿金融风险;那么私募登记监管禁止类金融机构的兼营或亦是出于这一目的。
“之前不少类金融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以新三板作为背书,有的甚至宣称自己是上市企业,这一点对私募来说也是一样的。”一位接近中基协的私募机构负责人表示,“私募登记备案相比获得一个金融牌照而言更加容易,许多类金融也希望通过这种方法寻求背书,并声称自己持有私募牌照。”
“禁止类金融兼营,既是对关联交易侵犯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一种防范,同样也避免一些担保公司、P2P等类金融用这种方式来寻求隐形背书,开展监管套利。”上述私募机构负责人坦言。
事实上,有关类金融的限制准入要求,在早前监管政策上已有提出,而此次的重申亦被理解为对此前政策的强化。虽然监管问答并未对禁止兼营的标准进行明确给定;但业内人士认为,上述要求通常被理解为股权穿透后不可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私募机构被类金融企业控股。然而值得一提的是,部分类金融企业仍然可以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来曲线获取私募机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