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领域红黑名单制定办法正式出台
由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历经五个多月的征求意见后,近日在信用中国网站正式全文对外发布。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将实行全国统一标准。
红黑名单,是指对守信者予以奖励、对失信者进行惩罚的名单制度。相比于今年5月23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只有各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改变了之前征求意见稿中“地方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表述。
红黑名单的认定依据,则主要来自行政、司法部门掌握的各类信息,而名单的认定主体,则规定为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业协会得到授权后才可以认定红黑名单。
《指导意见》对“黑名单”主体提出“自我纠错、主动自新”机制。认定部门可参考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行为,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