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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要求险企增配独董 不能受实控人影响

2017-11-03 09:45:57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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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要求险企增配独董

建议独董应享有一些特别职权,并不能受实控人影响

保险机构日渐暴露的公司治理顽疾,正引来监管部门的持续整治。作为加强公司治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独董的独立性与重要性越发凸显。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保监会拟对《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不仅要求保险公司尤其是存在控股股东的险企增加独董的人数比例,更要求独董不能受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影响,同时建议独董应享有一些特别职权。

要求增加独董人数

根据记者拿到的征求意见稿来看,相较于旧版办法,修订版首先在独董设置要求上进行了强化。

首先,对保险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董人数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两名增至三名,且独董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更重要的是,要求存在控股股东的保险公司,其独董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必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应至少包括两名独董,并且独董比例应不低于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独董担任。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版中增加了“监管干预”这项内容。如出现公司治理失灵,或控股股东、实控人严重侵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等情形的,保监会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限制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关联股东、一致行动人提名非独董的人数和比例;限制相关股东提名独董的权利;要求增加独董人数和比例;责令撤换有关独董;向保险公司派驻独董。

不能受实控人影响

为了保证独董的独立性,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保险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一致行动人不得提名独董,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除外。

同时,独董应诚信、独立、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董应对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在重大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专项审计结果、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前发表书面意见。如果全体独董对上述事项的意见为反对或弃权的,董事会不应当对该事项作出表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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