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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员工违法“代客理财” 被四川证监局处罚

2017-11-01 09:35:5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日讯 10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仁路证券营业部前员工刘江勇私下“代客炒股”,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

  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四川监管局依法对刘江勇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事先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江勇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2010年,刘江勇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31日,刘江勇任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仁路证券营业部(原名成都神仙树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天仁路营业部),任职期间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2015年8月26日至2016年8月31日,刘江勇私下接受天仁路营业部客户孙剑锐委托在“孙剑锐”证券账户内进行交易。期间,“孙剑锐”证券账户的交易均由刘江勇决策实施或指令其团队成员实施。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11月27日,刘江勇私下接受天仁路营业部客户王雷委托在“王雷”证券账户内进行交易。期间,“王雷”证券账户的交易均由刘江勇决策实施或指令其团队成员实施。刘江勇在接受孙剑锐、王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期间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人事资料、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和资金流水、涉案账户交易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江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本案,刘江勇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赔偿损失。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刘江勇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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