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31日消息(记者 马文静)继证券、银行业启动“双录”之后,保险销售也将于明日正式进入“双录”时代。记者从保监会获悉,为加强消费者保护,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通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消费权益可保障。
“欺骗投保人、隐瞒保险合同重要内容等消费误导行为,是保险业的顽症之一,也是保险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的领域。”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罗青介绍,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将销售欺骗误导高发的渠道、产品和人群纳入本次可回溯管理的实施范围。
《通知》则进一步明确了保险销售过程现场录音录像的有关要求,着重强调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消费者的提示义务,并从9个环节对销售用语进行规范。
哪类保险销售需要“双录”?
罗青介绍,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涵盖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电销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等,投连险销售、向60周岁以上投保人销售一年期以上人身险也将纳入可回溯管理。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销售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罗青表示,将电话销售、互联网保险销售、兼业代理渠道销售可回溯管理范围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电销扰民和欺骗误导问题较为突出,互联网保险销售中欺骗隐瞒等投诉也有上升趋势。而银邮等兼业代理渠道在保险销售中存在“存单变保单”、夸大产品收益、未告知提前退保损失等多种问题;其他销售渠道方面,鉴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具有投资属性,保单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同时60岁以上的人群在购买保险时被欺骗误导的风险较大,故《办法》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向60岁以上的人群销售长期人身险产品纳入可回溯实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