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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材料营收停步应收账款屡升 毛利率同行居首真吗

2017-10-27 07:20:56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2017年10月13日,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材料”,股票代码603110)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东方材料本次发行数量为2,566.67万股,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东方材料上市募集资金总额为 33,469.3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733.59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 28,735.79万元,分别用于“年产1万吨无溶剂胶粘剂项目”、“年产5千吨环保型包装油墨、年产5千吨PCB电子油墨、年产5千吨光纤着色油墨涂层新材料项目”、“市场战略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2017年5月16日,东方材料首发申请获通过。2017年9月26日,启动申购,发行价格为13.04元/股。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56.57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996%;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310.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4%。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500682%,58,329股遭弃购。股价走势来看,东方材料上市连续9个交易日涨停,截至10月26日收盘,东方材料报38.18元/股。

2012年至2017年1-6月,东方材料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29,475.77万元、36,804.48万元、38,389.49万元、37,572.27 万元、38,744.45万元、18,175.75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289.12万元、4,709.94万元、5,585.67万元、6,361.36万元、6,104.79万元、2,177.20万元。

2014年至2017年1-6月,东方材料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052.63万元、6,155.13万元、5,824.62万元、2,112.28万元。

2012年至2017年1-6月,东方材料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8,770.00万元、11,926.05 万元、13,289.47万元、14,800.89万元、15,051.34万元、15,358.28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8,006.72 万元、10,733.54 万元、12,230.92 万元、13,340.80 万元、13,565.40 万元及 13,734.96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大,分别为27.52%、29.37%、32.11%、35.69%、35.25%及 37.93%(2017年 1-6 月为年化数据)。

报告期内,东方材料存货金额分别为4,638.60万元、5,440.18万元、5,100.60万元、4,232.77万元、5,655.91万元、5,523.34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6.01%、19.04%、18.28%、15.58%、18.74%、19.68%。

东方材料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包装油墨业务毛利率连续三年在可比上市公司中排第一,胶粘剂业务毛利率连续两年在可比上市公司中排第一。证监会发审委在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公司毛利率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2012年至2017年1-6月,东方材料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1.35%、32.22%、34.48%、40.82%、41.19%及 36.39%。2014年至2016年,同行业上市公司同期产品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24.15%、28.12%、29.00%。

报告期内,东方材料包装油墨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22,364.00元/吨、21,129.00元/吨、20,716.00元/吨、20,030.22元/吨、18,719.09元/吨、18,833.33元/吨,胶粘剂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15,868.00元/吨、15,710.00元/吨、15,810.71元/吨、15,417.87元/吨、14,798.86元/吨、16,112.20元/吨,电子油墨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89,158.00元/吨、84,965.00元/吨、99,785.86 元/吨、86,371.36元/吨、71,305.06元/吨、72,239.01 元/吨。

2012年至2017年6月30日,东方材料负债总额分别为15,206.28万元、25,790.41万元、22,725.10万元、15,415.95 万元、16,142.77万元、14,973.41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45.70%、55.62%、51.39%、35.59%、34.13%、32.93% 。

报告期内,东方材料(母公司)资产负债规模持续下降,主要原因系东方材料(母公司)短期借款余额逐渐降低,部分借款转由采购、生产等资金需求更大的子公司桐乡油墨取得。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和桐乡油墨的大部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均用于抵押。

2012年至2017 年 1-6 月,东方材料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501.40万元、3,498.58万元、6,212.01万元、5,040.13万元、6,754.64万元、3,581.92万元。2013年、2015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净利润。

根据招股书,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6 月东方材料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收入分别为 1,547.58 万元、1,207.57 万元、866.80 万元及 233.04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07%、3.23%、2.25%及 1.29%。

关联方资金拆借方面,2013 年,东方材料从汇聚投资拆入资金 700.00 万元,于当年归还;拆出资金3,450.00 万元,于当年收回,合计收取利息 44.01 万元。同年,向汇聚工贸拆出资金 800.00 万元。2014年,东方材料向汇聚投资拆出资金 5,350.00 万元,于当年收回,收取利息 58.69 万元。同年,收到汇聚工贸还款 800.00 万元,收取利息 11.77 万元。上述资金拆借情况均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存在不规范情形。

此外,国际金融报还报道了东方材料董监高申报期内变化大、突击入股、股东无私募牌照的问题。中国经济网记者向东方材料董事会办公室发布采访函,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油墨生产企业上交所上市 实控人樊家驹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东方材料是专业从事油墨和胶粘剂生产的国内领先企业,多年来逐渐形成以环保型包装油墨、复合聚氨酯胶粘剂和 PCB 电子油墨为核心的产品系列,并围绕其生产、销售和服务开展业务,产品广泛应用于食品包装、饮料包装、药品包装、卷烟包装及电子制品领域。

2012年至2017年1-6月,东方材料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29,475.77万元、36,804.48万元、38,389.49万元、37,572.27 万元、38,744.45万元、18,175.75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289.12万元、4,709.94万元、5,585.67万元、6,361.36万元、6,104.79万元、2,177.20万元。

2014年至2017年1-6月,东方材料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052.63万元、6,155.13万元、5,824.62万元、2,112.28万元。

樊家驹、朱君斐夫妇共同作为东方材料实际控制人。樊家驹持有东方材料4,444.6021 万股股份,占东方材料总股本的 57.72%,是东方材料的控股股东,发行后持股比例为43.29%。朱君斐持有东方材料907.50万股股份,占东方材料总股本的11.79%,发行后持股比例为8.84%。

樊家驹,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男,1954 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黄岩油墨化学厂厂长、黄岩东方油墨化学(集团)公司总经理、新东方有限及新东方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东方材料董事长兼总经理、桐乡油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环球商机监事、中国印协凹印分会副理事长、台州市人大代表。

朱君斐,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女,1963 年出生,中专学历。曾任新东方股份董事兼副总经理、华光树脂总经理、汇聚工贸监事、山东元博置业有限公司监事、淄博博易置业有限公司监事、前海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东方材料董事兼副总经理、环球商机董事长。

东方材料本次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发行股票数量为2,566.67万股,募集资金净额为 28,735.79万元,分别用于“年产1万吨无溶剂胶粘剂项目”、“年产5千吨环保型包装油墨、年产5千吨PCB电子油墨、年产5千吨光纤着色油墨涂层新材料项目”、“市场战略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与关联方存在大额资金拆借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用于贴现融资

2017年5月5日,证监会公布了东方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部分问询如下: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身为镇办(农业)企业东方油墨,1994年东方油墨改制为新东方有限,由樊家驹等7名股东共同投资组成。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东方油墨的历史沿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东方油墨改制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集体资产量化、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处置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当时的政策规定,是否获得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是否取得相关确认文件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不能仅依据发行人说明、政府确认文件等材料发表意见。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若干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樊家驹曾无偿向其母转让新东方有限股权。2015年6月樊家驹之母、之弟分别向机构投资者转让发行人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未将樊家驹之母及兄弟认定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2)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引入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大额资金拆借行为,2013年发行人曾为关联方惠普合成、供应商顺鼎制罐提供担保。另,发行人家族持股相对集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和关联方拆借资金的用途、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资金占用时间和利息计算过程,发行人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2)上述对外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并对发行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实际控制人家族持股相对集中是否影响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则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报告期内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有关的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关联交易汇总表,相应关联交易占销售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的比例;补充说明各项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发生的原因、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发生的未来持续性,补充注释各项“占比”的具体含义和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初关联方的总体情况,报告期内被清理的关联方的总体情况;逐项说明投资被清理的关联方的原因,关联方被清理的原因,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时间或注销的最新进展情况,被清理的关联方报告期内在被清理前后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被清理的关联方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被清理关联方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关联方清理对发行人独立性和财务报表公允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上述关联企业注销的原因,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影响发行人董监高任职资格;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规范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关联方借用发行人房屋用于住所登记是否支付租金、是否已进行整改。

(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朱君斐之姐朱君芬之子陶青松的对外投资情况,艾肯科技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主营业务,客户及供应商(是否有重叠),具体资产、负债规模及分布,人员及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有重叠),财务及经营成果,机构,商标及商号的使用及权属情况等方面的对比情况,实际控制人朱君斐之姐朱君芬之子陶青松的对外投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末关联方的存续情况,逐项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主营业务,客户及供应商(是否有重叠),具体资产、负债规模及分布,人员及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有重叠),财务及经营成果,机构,商标及商号的使用及权属情况等方面的对比情况,结合上述对比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有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2017年5月16日,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74次会议召开,根据审核结果公告,发审委对东方材料提出如下问询: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2012年5月陶青松设立盐城艾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肯科技)时,是否存在人员、技术、资产、客户和销售渠道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形;(2)报告期内,艾肯科技与发行人在技术上是否相互独立,是否存在共用采购及销售渠道,是否存在资产、人员、技术共用、产供销环节分不开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重叠客户及供应商输送利益的情形;(3)未将艾肯科技并入发行人主体的原因,在市场、客户、供应商上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4)艾肯科技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缺陷,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结论和依据。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用于贴现融资,是否履行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等审议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曾占用发行人资金,发行人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严格规范,相关责任人是否得到处理;(3)发行人有关票据开具、资金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方法、过程、依据及结论。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及其执行的有效性;(2)报告期各期危险化学品专门储存的仓库准备和日常管理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对发行人安全生产的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请发行人代表结合细分行业、产品结构、产品定价、成本构成、销售模式、销售客户、销售区域和市场定位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母子公司架构设置的战略考量,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的规定;母公司在发行人体系内未来生产经营业务的战略定位以及相关长期资产减值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

  应收账款猛增

2012年至2017年1-6月,东方材料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8,770.00万元、11,926.05 万元、13,289.47万元、14,800.89万元、15,051.34万元、15,358.28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8,006.72 万元、10,733.54 万元、12,230.92 万元、13,340.80 万元、13,565.40 万元及 13,734.96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大,分别为27.52%、29.37%、32.11%、35.69%、35.25%及 37.93%(2017年 1-6 月为年化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整体呈小幅上升趋势,即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增速高于主营业务收入增速。2014年至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分别为4.20%、-1.87%、2.96%。

报告期内各期末东方材料应收账款余额及期后回款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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