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6日讯 保监会今日下发的监管函(监管函〔2017〕37号)显示,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关联交易存在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风险。保险会要求利安人寿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禁止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
保监会于2017年3月1日至4月24日对利安人寿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利安人寿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关联方档案不完整,管理不规范,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二是现有关联交易存在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风险,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第四条等有关规定。
保险会对利安人寿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至利安人寿投资关联方的信托项目完全收回本息之日止,禁止该公司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开展下列交易:
1.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2.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
二、投资关联方的信托项目完全收回本息之日起三个月为观察期。观察期内,保监会将对本监管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三、立即实施整改,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有效防范关联交易风险。